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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名誉权案扎堆宣判:诽谤范冰冰赔8万,什么言论才算侵权?

霍青城 娱理 2019-08-05

【娱理】采集来自娱乐圈的第151个幕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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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权律所正因明星维权诉讼越来越为人知晓,其不间断发布的“案件播报”(判决结果)、“案件简讯”(诉讼进度)每每登上热搜。


6月,星权代理并播报的陈鲁豫、林心如、范冰冰(5案)、井柏然等名誉权案一审均获胜,刘诗诗案被媒体抓取并广泛传播。贯穿“案件播报”的,还有萧亚轩、邓伦、张艺兴等名誉权诉讼提起的“律师声明”。数日前,范冰冰被传怀孕,星权再发“律师声明”;7月5日,因将王一博与“小吴”肖像进行攀附对比(商业属性),微博用户“享换机”“段子楼”被星权代理起诉。


翻阅过往信息,娱理工作室发现,如近一个月这样频繁的明星名誉权诉讼不是一次偶然现象,自网络信息技术普及后,明星名誉权维权就呈现出好不热闹的景象——侵权更容易、诉讼更频繁、关注度极高。“明星维权诉讼,有严格的保密标准,大家看到的‘案件播报’等都是经明星授权才公开的。”星权律所主任朱晓磊律师向娱理表示——还有很大一部分未公开。


星权律所官方微博发出的部分案件播报


2015年创立星权、在明星维权领域扎根已有十年的朱晓磊,参与、见证了国内娱乐圈维权诉讼的历史进程。“2014年范冰冰‘被诬’案被最高院列为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例,确立了影射类侵权当事人身份锁定,要从‘信息接受者角度’判断的原则;段子、影射均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明星须忍受‘舆论轻伤害’的共识。”


十年发展更迭,名誉权维权作为明星官司中最常见的类型,正在变得规模化、专业化——目前大部分案件(公开报道)由星权代理,取证、发函、诉讼等接连组合。网络赋予人言论自由,面对强势的明星和专业机构,个人在网络上乱说话正在付出严肃的代价,且频率愈高。


那么,怎样的言论才是侵权?网友侵权被诉后有没有办法可以免除法律惩罚?明星什么负面能说什么负面不能说?搞笑段子也算侵权吗?明星忍受舆论“轻伤害”的边界在哪?一句老话,网络非法外之地,知己知彼才能保证自身安全,结合具体案例,娱理工作室将详细分析。


   骂一个明星的代价有多大?   


如果你是个喜欢在网上发泄情绪的人,而恰好你还追星,在每日各阵营粉丝混战当中,一言不合就向对方idol开骂,那么后果你得想清楚了。此处的“骂”不止是“贱X”“你妈死了”“婊”等侮辱性言论,还包括捏造事实、编排段子等诽谤性言论。“侮辱”和“诽谤”为名誉权侵权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严重者甚至会入刑。


“侮辱”是指传播贬损性言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常见表现为辱骂。如刘诗诗名誉权案件中,被告网友使用的“不孕不育”“野鸡”“屎”等侮辱性词句;林心如名誉权案件中,网友发布的“真不是东西”“去死”“蛇蝎”等侮辱性评价。


“诽谤”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范冰冰名誉权5案中,5位被告发布的“范丞丞是范冰冰私生子”“被包养”“靠干爹”等谣言;林心如案件中,“台独”“扎小人诅咒赵薇”“慈善晚会一毛钱没捐”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言论。


那么这些被定性成侵权的网友,他们都付出了怎样的代价?


根据星权近一个季度披露,3月张艺兴名誉权案一审获胜,判赔5万元;4月王嘉尔案判赔6万元;6月陈鲁豫案,被告网友承担维权支出及案件受理费1万元;6月刘诗诗案,判赔10万元;6月林心如与普通网友名誉权纠纷案,判赔6万元,3月林心如与霍建华起诉媒体人宋祖德案二审胜诉、维持原判,两案合计判赔20万元;4月、6月范冰冰6起名誉权纠纷一审均获胜,每案判赔8万元;6月,井柏然名誉权纠纷案,判赔3万元。


制图:叶霁萱


“判赔标准是开放的,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看侵权严重程度。”那么严重程度是否有量化标准呢?朱晓磊律师向娱理工作室解释,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和侵权内容的转发量、浏览量。


“微博能很直观看到一条信息的转发量,微博后台能披露具体的浏览量。微信公号文章,除了页面末端载明的浏览量以外,需要注意的是某条信息可能被截图当素材进行二次传播,这种情况也是转发,转发量越大,侵权越严重。


除了直观的数据,侵权定性和侵权人的态度也会给判赔标准提供参考。


如发布的内容本身是基本属实、还是完全不属实、或是严重失实,失实的不同等级对应侵权严重程度。“还有就是看发布者主观是否故意,他是故意发布侵权言论,还是因为过失。侵权主体收到通知后是否第一时间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朱晓磊补充,“有的帐号专为侵权他人而设立,甚至这个帐号的名字、图片就是在诽谤某一个人,这种情况我们给平台会发律师函要求封号,法律惩罚力度也会加大。



那么做为一个不甚懂法、一不小心骂了明星被起诉的网友,有没有途径免除相应法律惩罚?让自己付出的代价最小?答案是有,来看三个新鲜案例。


2019年3月5日,星权播报张艺兴诉微博网友“妍回凡楼”(实名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获胜。1月15日,杨某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手写道歉书,上传至个人微博向张艺兴致歉。3月5日,海淀法院当庭宣判,杨某某侵权成立,判赔张艺兴精神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考虑到杨某某第一时间真诚致歉、父亲患病、家庭困难等情况,张艺兴免除了其赔偿责任,承诺不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0日,星权简讯通报微博用户“名探偵珂岚”(实名赵某)侵犯邓伦名誉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赵某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致歉(手写致歉书),基于其认错态度、致歉诚意、经济拮据等情况,邓伦及团队对其侵权行为予以谅解,免除其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8日,星权播报微博用户“黑光乍泄”(实名任某某),在2017年7月发布“井柏然与倪妮分手,被曝光是合约情人”等微博内容。6月28日,一审井柏然获胜,该言论被认定为诽谤,任某某被判公开致歉,赔偿井柏然3万元。考虑到被告真诚的致歉态度及家庭条件困难,井柏然免除了任某某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如果发生就是不可逆的,想降低拟承担的法律责任,唯有降低侵权行为所给权利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朱晓磊总结侵权网友降低法律责任的方法主要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帖),并在第一时间真诚道歉(最好手写道歉书)。“法院判赔的时候会考虑这些因素。”


在做到停止侵权行为、并第一时间致歉的前提下,部分网友也可以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使明星生出恻隐之心,放弃索赔的相关权利主张。“是否放弃索赔,其主动权在被侵权的权利人(明星),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朱晓磊提醒。


朱晓磊告诉娱理,此类涉及明星的名誉权案件,被告主体很多是95后、00后年轻群体,大部分被告当庭承认侵权,并称无个人收入及赔偿能力,但因被判败诉,承担了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而会严重影响到其个人日后的征信。“希望年轻人网络发言要慎重。


妍回凡楼、名探偵珂岚在其个人微博晒出的手写道歉信


  “段子”“影射”均可认定为侵权   


上文可知,网友对明星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然而网络上还充满了以明星为素材的非正面段子、非指名道姓的影射爆料。相比于直接的辱骂、造谣(多见于粉丝之间),段子、影射在大众间流传更广,那么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尤其影射类,适格主体如何确定?庭审抗辩中,是否被告一句“不是指她/他”,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法律没那么刻板。”朱晓磊律师对娱理工作室解释,是否侵权要看发布的内容是否系侮辱或诽谤,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公正的、负面的社会评价。“像影射类,如果是泛指元素,就不会对某个人造成伤害,但是如果暗指,并加入了诸多描述元素,形成交集,指向了某个人或某少部分人,这样的内容就很容易构成侵权。”


先说段子。关于明星的段子总是流传甚广,围观者哈哈一笑觉得无伤大雅,评论者群起而对明星嘲讽之,甚至再衍生出新的段子。而如果明星对此较真,还会被网友认为“做作”——“不就是个段子?”“不就是个笑话?”以非激烈方式的,明星的社会评价开始降低。


网友认为的“段子”“笑话”,确实可能属于侵权内容,核心在于其涉及到的基本事实是否为真,如有事实依据,则属明星应当忍受的“舆论轻伤害”范畴,如属捏造,则涉嫌“诽谤”。


以2019年6月3日,星权播报的凤凰卫视主持人陈鲁豫名誉权纠纷案为例。


陈鲁豫


2018年5月,一份题为“凤凰卫视主持人陈鲁豫采访上海精神病院院长徐某某”的图文内容在网络上大规模传播,网友普遍对鲁豫的精神状况进行嘲讽。


2018年5月30日,《鲁豫有约》、星权律所公开发布声明此内容为凭空杜撰、严重失实的虚假消息,敬告发布者、转载者立即删除,否则将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2018年5月31日,网友张大曦在个人微博中仍发布了“鲁豫采访精神病院院长”的内容,评论区出现大量针对陈鲁豫的负面评价,陈鲁豫将张大曦诉至海淀法院。


2019年6月1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张大曦构成对陈鲁豫的名誉权侵权,其中主要涉及诽谤——行为人故意虚构事实并散布,或者散布明知是虚构的事实,足以使虚构事实指向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涉案微博下的配图中,被采访人并非上海精神病院院长本人,且在原告已经明确澄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某仍然发布不实言论,造成该微博评论区对原告的负面评价,给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判决书显示。


陈鲁豫案可以看出,“段子”侵权主要在于捏造事实、进行传播,使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而明星提起诉讼、最后败诉的对象,通常是在明星发布事实澄清的声明后,还在继续传播失实内容的网友,此间,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均为侵权。转发量越大,侵权越严重。


星权律所在案件播报中提醒,其他包括“鲁豫一顿饭几粒米(七粒米)”“鲁豫没文化(没素质)”“鲁豫采访院士不起身”“鲁豫没教养”等言论均为侵犯陈鲁豫的不实信息,对怠于删撤侵权信息的主体,将依法追责。“澄清以后还在发布的,或是发了声明后未及时删除的,会成为我们首选的被告。”朱晓磊向娱理工作室表示。




“段子”中明星尚且有名有姓,明星作为原告适格。与“段子”一样流传甚广的还有“影射”类传闻,常见如“X姓明星如何如何”,不指名道姓,但限定元素往往会指向某一个特定明星。“影射”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八卦欲和窥探欲,虚假“影射”给明星名誉造成的伤害巨大。那么关于“影射”类传闻,法律又是如何界定适格当事人,如编造者当庭抗辩、否认“影射”特指,是否就可以免于法律责任?


以著名的范冰冰“被诬”案和霍建华被传“横店招嫖”案为例。


2012年5月29日,港媒刊登了一篇“章子怡因情妇说被限制出境”的文章,次日凌晨影评人毕成功发微博称对于此报道系F小姐指使的“诬陷计划”,这让很多人联想到范冰冰。


5月30日下午,贵州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发布《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的原创文章,将F小姐直指范冰冰,称她是幕后主谋。文章迅速被广泛传播。


范冰冰立刻将毕成功与黔讯网告上法庭,称黔讯网和毕成功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使其“遭到来自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的猛烈抨击,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庭审中,毕成功抗辩“Miss F”指的是在美国电影《致命契约》中饰演“Clary Fray”的美国女演员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涉诉微博不存在对范冰冰的影射。


上:莉莉.科林斯 下:范冰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毕成功发布微博的时间、背景来看,易让读者得出“Miss F”涉及章子怡报道一事。该微博下的评论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即是范冰冰,而毕成功并未就此否认“Miss F”是范冰冰。诉讼前面对大量网友认为“Miss F”就是范冰冰时,毕成功从未提及“Miss F”是指莉莉.科林斯,故毕成功有关“Miss F”的身份解释明显缺乏证据支持。


2013年2月20日,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毕成功捏造事实,在微博中以影射的方式指认范冰冰实施了“诬陷计划”,并对范冰冰进行贬损。而黔讯网在编写《内幕》一文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和目的性,一审判决两被告构成对范冰冰名誉权的侵害。


2014年,范冰冰“被诬”案被最高院列为8个网络侵权典型案件之一,该案的一大历史意义为法院对判断“影射”适格当事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并不要求损毁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


范冰冰“被诬”案中当事人身份锁定确立的“要从信息接受者角度判断”原则,在之后的霍建华名誉权纠纷案中也得到了体现和应用。


2015年1月28日,网易《深水娱》栏目发表《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其中提到某男星给女群演封口费,有如此描述:“H姓”“台湾”“多部古装剧”“金庸剧”。


1月30日,微博用户“函数公”(实名焦某某)发布微博“H=霍建华…这么代入仿佛解开了网易的谜题…”并上传了《横店》文章截图。随后,霍建华将网易和焦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网易当庭表示《横店》文中涉诉文字并不具有明确指向,并未指向霍建华,台湾男星黄某某也符合条件,但涉诉文字也并不指向黄某某,只是反映横店拍摄的艺人生存状况,并未有特指。另一被告焦某某缺席审判。


霍建华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诉文字并未点名指向霍建华,但给出了的一系列个人特征要素,显然这是在特指或暗指某个人,而非抽象描述横店艺人生存状态。


“暗指的情况下,个人要素越多,满足要素总和的人就越少,甚至可以达到唯一程度。即使未达到唯一程度,而满足要素总和的人是如此之少,某特定个人在其中的名气和特征如此显著,以致于一般人在很大程度会将该信息指向该显著之人,由此可以判断,这些信息指向了该显著之人。”


霍建华个人特征全部满足涉诉文字中的男星信息,该涉诉文字中的个人要素总和足以让一般人合理将霍建华与涉诉文中男星高度对应,因此法院认定网易所发《横店》涉诉文指向霍建华。


此外,文中叙述的男星(霍建华)与女群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无事实依据),为可受社会人伦道德和主流价值观非难的事,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从而使社会评价降低。法院认定网易构成对霍建华的“诽谤”,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缺席审判的焦某某,作为拥有20万粉丝的实名认证网络用户,应承担与其身份相应的较高注意义务,焦某某在微博上添加注解性转发,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事实的传播。法院认定焦某某转发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对霍建华的“诽谤”,承担侵权次要责任。


“很多人不指名道姓发布‘影射’类传闻的时候,以为自己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不会那么刻板,不是说你不提他的名字就可以去针对他、去诽谤他。”朱晓磊表示。



   明星须忍受“舆论轻伤害” 


众多明星维权官司中,明星是否每次都无往而不胜?每次提起诉讼,是否她/他的合法权利就真的遭到了侵犯?假如你只是评价了一下她/他的“演技”差,甚至言辞再激烈些,是否就构成了侮辱、诽谤,从而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


“负面评价不代表侵权,评价明星演技差那是个人好恶,没问题。但如果你对明星进行人身攻击,对他本人甚至家人进行谩骂,通过组图或造谣的方式去贬损他人,不管你是否成年,都可能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朱晓磊向娱理工作室透露,目前星权团队代理过的明星名誉权维权案,在侵权定性方面,全部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纵观行业十几年,名誉维权案明星胜多败少,但依然有几起典型败诉案例值得研究。司法实践中,明星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舆论聚焦而带来的利益,法律会对他们的隐私权做弱化保护处理,区别于普通人,明星须容忍舆论造成的轻伤害。


那么什么叫“舆论轻伤害”?以范志毅败诉、张靓颖“耍大牌”案、汪峰起诉卓伟败诉、陶喆状告媒体败诉等案为例。


2002年6月,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刊登《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随后又对该事件做了连续调查报道,澄清范志毅并未赌球。7月,范志毅以上文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东方体育日报》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


2002年12月,上海静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求不予支持。“…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判决书显示。


范志毅案,是此前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更具意义的是,该案在国内首次认定“公众人物”的概念,并明确地将公众人物名誉权和一般公民的名誉权进行区分,提出公众人物对媒体(舆论)造成的轻伤害应予以忍受。该案为此后众多的明星名誉权纠纷案提供了参考。



范志毅


2006年7月,上海《东方早报》刊文盘点明星“耍大牌”,其中提到张靓颖“酒店耍客服”。8月,张靓颖起诉《东方早报》,称报道内容完全捏造,报道被众多媒体转载,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要求文新集团(《东方早报》法人主体)赔礼道歉并赔偿。


庭审中,文新集团称涉案报道消息源为娱乐圈人士提供,但因爆料人无法到庭作证、宾馆不提供张靓颖消费记录,无法举证报道来源和真实性。法院认为该报道有所不妥,但纵观全文无任何侮辱性文字。在文新集团以往的报道中,不乏对张靓颖的褒扬,仅从该案文中,无法认定对张靓颖名誉权侵害的故意。“张靓颖作为演艺界人士,应对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一审法院驳回了张靓颖的全部诉求。


2015年4月20日,卓伟(实名韩炳江)在其微博账号分享了一篇全民星探(风行工作室APP),“【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起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


4月21日,《新闻晨报》发表了题为《用慈善为赌博张目是丧尽天良》的一篇评论,称汪峰“对德州扑克怀有真爱”“抛下私德当赌徒”“丧尽天良”。


卓伟、《新闻晨报》均被汪峰列为被告,汪峰称“赌坛先锋”为卓伟侮辱、诽谤自己,严重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新闻晨报》涉诉文章的用语为诋毁性话语,汪峰要求二被告删除文章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


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此前汪峰确实参加了德州扑克比赛,该赛事因涉赌被公安叫停,所以汪峰涉赌事实并非虚构。韩炳江指汪峰为“赌坛先锋”,评论虽然尖锐,但非无中生有,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新闻晨报》的评论虽然措辞激烈,但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言辞也没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


“法律不宜苛刻限制该类评论,而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对该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朝阳法院驳回了汪峰全部诉求,并提醒,“公众人物应充分顾及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对社会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时刻注意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举止。”


汪峰


2015年6月,全民星探曝光陶喆出轨微信截图,之后陶喆承认出轨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道歉。7月,陶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全民星探诉至法院。2016年6月,该案一审判决曝光。


“…被告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评论亦有依据,且原告本人在事后亦向公众承认其在婚后出轨。通过微信记录看,自2014年6月其原告已与案外人有婚约,此时原告仍与杨子晴有联系,且聊天记录内容超出了普通朋友的界限。”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从汪峰案和陶喆案中可以看出,以事实为依据的公开报道、评论,会曝光明星的一些隐私,评论言辞甚至会激烈,如“丧尽天良”,但此时公共利益(明星个人品行和道德的示范效应)大于明星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倾向于保护这类言论。即以事实为依据的公开报道、评论,其给明星带来的负面评价,为明星须忍受的舆论轻伤害范畴。


从范志毅案和张靓颖案可以看出,如消息来源、真实性得不到佐证,那么内容发布者的主观意图就成了法律是否支持的关键。范志毅案中,媒体发布传闻其涉赌球的报道,虽然给范志毅带来了一定负面舆论效应,但此后的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未赌球作了澄清,媒体无主观故意。张靓颖案中,明星耍大牌盘点给其带来了一定社会负面评价,但纵观此前媒体报道,不乏对张靓颖的褒奖,无法认定媒体主观侵犯的故意。当然,此两案中,均无侮辱性文字。


陶喆


   为啥“网络暴力”还层出不穷?   


上文似乎在传递这样一个整体信息——网络谩骂、造谣是很明显的侵权行为,但明星也绝不会坐以待毙、任人侮辱诽谤;以明星的财力,再以专业的法律机构加持,网友几乎被一告一个准,而由此法律在网络上应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才对。


而现实是,网友对明星的人身攻击随处可见,网络暴力依然层出不穷,为什么?


“我们自己无法直接获得侵权网友的个人信息,必须要启动诉讼程序才行。”朱晓磊向娱理工作室讲述起诉的相关流程,“先去法院提交诉状,起诉平台,法院认为这个案件高概率构成侵权,就会给平台发调查令、协助调查函,平台会把用户身份信息披露给法院,法院再给到我们,我们再把这个用户(实名信息)追加成被告,这是必须经历的过程。”“这里的起诉平台非传统意义的起诉,平台只须承担披露用户身份信息,及涉嫌侵权内容浏览量的责任。”


上述起诉流程中,最核心的部分即是平台披露到真实的用户信息,但如果平台无法获知呢?


“这就是我国网络维权案最大的难点了,涉及立法与执法的衔接问题。”朱晓磊思考了一会对娱理表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都在明确要求网络平台用户实名登记(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但却没有规定平台如果没完成实名认证,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没有规定怎样的标准才叫实名认证。“有的平台会说,账号绑定了手机号,手机都是实名的,你们根据手机号找运营商吧。运营商又常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披露,除非案件涉及刑事犯罪。”


“因为目前的立法与执法在实名制方面存在衔接方面的漏洞,所以很多严重侵权的案子,因为锁定不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导致权利人无可奈何。”


以李宇春“被死亡”撤诉案以及白百何起诉山东舜网案为例。


上:李宇春 下:白百何


2012年3月,百度贴吧网友“不爱我的走”用PS软件,将“超女王贝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李宇春死亡”的帖子。2013年4月,李宇春方根据获取的网络照片信息,将现实中的邹某告上法庭。


针对李宇春方要求调查百度贴吧“不爱我的走”等ID的信息,法院经向网监处和百度公司调查核实,因上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相关部门没有提供。庭审中,邹某代理律师称网络是虚拟的,现实地址只能通过IP地址反映,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不爱我的走”的使用终端和邹某的终端一致。


2013年9月,媒体报道李宇春方撤诉,其代理律师表示“网络侵权事件中,在确定侵权人身份方面,如无司法协助,受害人是无法自行通过有效渠道确定的。”此案再无后续。


2014年中旬,某匿名网友在“秘密APP”发布信息称“白百合在奢侈品店顺东西被发现了,在上海,她咋想的。”消息发出后全网转载,事件扩大。其中山东舜网转引上述文字,并编造题为“白百何偷东西顺走600元奢侈品 白百何偷东西有前科因偷窃被开除”的文章。


2014年7月,朱晓磊被授权为此案的代理律师。“网络传的那个时间点原告根本不在上海,内容失实,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我们代理原告起诉了‘秘密’平台,要求披露该用户信息,但平台回应没有备份过该用户的身份信息,最后法院也未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个案子,我们仍然胜了,法院判定涉案内容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而胜诉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将信息的转载者——舜网列为了共同被告。”朱晓磊告诉娱理工作室,有时候,失实信息侵权的最大过错方是转载媒体,而非原发者匿名网络用户。“匿名用户发布信息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但如果权重较高的媒体进行二次散播,那么对权利人的伤害尤其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款法律又被称为平台的“避风港”原则,即在被侵权人对平台提出删稿、屏蔽等措施时,平台及时删除后,便可免于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但三十六条还有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给平台/媒体提供了“避风港”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其相应的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会倾向于前者还是后者,没有标准,提供纯技术服务的平台可以全身而退,但媒体未必。“权重(舆论影响)越高,注意义务就越大。”朱晓磊表示。


“我们也有起诉媒体一审败诉的。”朱晓磊回忆起他代理的众多名誉权案中,仅有的2起案件为一审败诉,“但案件二审一例改判、一例调解,都满足了我们的诉求。”其中一起为黄奕(原告)与新华网、黄毅清(两被告)的名誉权纠纷案,2014年新华网转载了黄毅清微博关于黄奕的私生活爆料,并加以总结概括、将微博中的拼音字母缩写指向了黄奕。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网已做到了通知、删除的应尽义务,黄奕败诉。二审法院判定,新华网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注意义务)、转载了具有明显侵权内容的文章(内容失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降低了黄奕的个人声誉和社会评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是普通网友转载了失实的信息,并在权利人主张后主动删撤,那么他可能无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或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但是一个主流权威的媒体转载的时候,需要尽到与之影响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朱晓磊表示。


“媒体未经审核转载明显失实的内容,造成影响扩散,一般都可被认定为侵权。影响力越大,侵权越严重,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但对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平台,披露不出网友实名信息,便很难追责到实际侵权人。”


黄奕


朱晓磊特别提及星权最近代理的另一起明星名誉维权案例,平台披露了用户的身份信息,这个用户被定为被告,并在一审程序中败诉。上诉期过后,该用户提起了申诉,理由是涉案账号注册的时间,刚好与自己身份证丢失并报挂失的时间吻合,还向法庭提供了报失的登报记录,目前,该案已被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朱晓磊认为,实名制最基础、最具体的问题就是——怎样的执行标准才算实名制?


“现在一些平台实名认证不止要传身份证,还要上传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或者会有视频认证,让你作出眨眼、摇头等细节动作,这对于法律追责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认证标准没统一,看似小问题就导致了实名制执行不到位的大问题、导致法律规定与执行衔接不畅,网络暴力层出不穷。”


注:本文援引所有案例均为公开报道途径查询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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